文章播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林水局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新修订《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林业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委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局党委必须服从区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林业水利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及预算安排;
(五)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 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七)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党委应当根据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对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林水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林水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委书记空缺时,可由区委指定的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委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党委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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