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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制度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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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责任落实工作的通知》(杭司〔2019〕118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现结合本局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扎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也是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局机关各科室(局)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财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行政调解包括“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财政部门履行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职责包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等。财政部门依法可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财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等。

三、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财政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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