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等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局编制的《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区政府
2.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
3.区档案局
4.区公务员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