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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余杭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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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健委《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国家和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关于印发《余杭区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内部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余卫健〔2019〕33号)及《余杭区医共体公共卫生任务书》等有关规定,各医共体应完善卫生监督协管体系建设,全面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协管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随着职业健康职能划入区卫健局,监管对象数量急剧增加,卫生监督力量严重不足,深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势在必行。各医共体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辖区实际,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和关注的职业病危害、游泳场所健康、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卫生服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数量应与辖区服务人口、监督对象相匹配(一般要求15万服务人口配一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医共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将纳入对医共体公共卫生年度考核。 

  (一)日常巡查。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全面落实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监督对象每年巡查覆盖率100%,具体巡查对象名单由区卫生监督所提供。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如实填写“职业健康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个案信息表”(附件3)及“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登记表”(附件2),报告违法信息并协助调查其中违法信息报告率不低于巡查数量的10%。巡查信息由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当地卫生监督分所,每月5日前报前一个月的巡查情况,巡查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医共体及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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