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8〕8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三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民〔2018〕223号)的规定,现就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余杭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社会组织须参加近两年年检且合格,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三)在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内社会组织承接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且已完成结项评估,评估结果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奖励范围及额度
社会组织承接国家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4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5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承接省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4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承接市定向资助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
社会组织同一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奖励,一家社会组织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材料
1.《余杭区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奖励申请表》;
2.《余杭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页)原件和复印件;
4.获选国家、省、市各类定向资助项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结项评估结果认定佐证材料;
5.项目款到账证明原件(银行流水原件须加盖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以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2019年10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