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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