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余杭区公益创投资金的管理,提高我区“三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8〕8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三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民〔2018〕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余杭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余杭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余杭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余杭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
余杭区公益创投项目预算按照“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进行编制。
“业务活动费”主要用于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包含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1.物资费用(主要包括道具及场地布置)标准为:参与活动的服务对象每人不超过10元,单次活动的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800元。单次活动的物资金额超出该标准的,须书面报出资方同意;
2.宣传费用(包括制作横幅、折页、海报、易拉宝等宣传材料)一般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
3.活动场地一般由服务实施地所在社区或学校免费提供;如确需列支场地费,一般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
4.书籍、影像、录音等资料制作费用总额一般不高于“业务活动费”总金额的5%;
5.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直接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奖品、慰问品等用于直接发放或赠送的物资,所使用经费不得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2%;
6.不支持固定资产(硬件设备)的购置;
7.外出拓展类活动费用(包括活动物资与人员补贴)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
8.本地交通费等不得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项目资金不得到本区外学习考察费用;
9.项目确需组织会议或培训应当列出会议或培训的天数、人数,会议或培训的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200元以内,不允许在项目实施地外(异地)举办会议或培训班。
“管理费”是指项目人员经费,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志愿者补贴、专家补贴、保险,总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70%(其中有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0%;无专职人员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志愿者补贴、专家补贴、保险总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40%)。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费、咨询费、补贴费等。具体说明如下:
1.项目人员费用的列支必须与具体的项目活动相对应,并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资质;
2.项目确需专家培训或专家提供评估、督导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6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分别按800、500元/人·天执行;
3.两次及两次以上活动安排在一天内举行的,人员费用不以活动次数计算,按服务一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