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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余杭区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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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08〕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8〕2号),结合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经2019年第24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按照抄告单[2019]248号要求决定调整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交付入住5年内)由政府补助的物业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事项。将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交付后5年内由政府补助的物业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宅最高1.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最高1.2元/平方米/月。政府物业费补助在标准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实际金额支付。

2.镇街职责。由镇(街道)和社区(村)积极引导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及时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入住满5年后,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衔接。物业费补助标准调整后,新交付使用的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按照新标准执行。已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小区,由属地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一是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待协议履行完毕或提前中止协议后,按新标准重新招投标;二是镇街(村、社区)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可按新标准通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做好前后衔接。

4.考核落实。要求各镇街详细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评分标准纳入物业服务协议,每月对辖区内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支付兑现物业费补助。区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对各镇街开展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做好年度考核。

5.本通知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

安置房小区入住5年内物业服务费补助评分标准

项目

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分值

得分

(一)基本要求

(19分)

1、物业服务企业有设立专门的管理处办公机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5分。

2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1分。

1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1分。

1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2分。

2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1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2分。

3


6、管理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1分。

1


7、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1分。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1分。

2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2分。

2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2分。

2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分。

1


11、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2分。

2


(二)服务管理

(12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1分。

1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1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小区,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1分。

2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2分,并及时维修养护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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