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之规定,聘任下列人员为仲裁员,聘期五年:
陆海燕,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沈 晶,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孙中晖,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胡红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 怡,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冯怡婷,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蒋霄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倩茹,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林燕,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 蓓,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 怡,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晓锋,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跃,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 睿,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 侃,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