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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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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1.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2.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3.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二、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1.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平台应逐步与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做到金融机构统一接入,供应商统一入口,数据统一标准,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全省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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