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指引(试行)的通知》(杭爱卫办〔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杭爱卫办〔2020〕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名胜区爱卫办,市级社会应急消杀队: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精神,为助推“三返”人员服务和各类单位复工,指导各类消杀队伍规范开展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特整理编制《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指导,迅速贯彻落实。
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指引(试行)
为强化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各类消杀队伍规范开展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根据国家、省防控方案和相关指南,特整理编制此指引。
一、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
(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性消毒指南(试行)》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方案(试行)》(浙防办〔2020〕2 号)。
二、适用范围
(一)市内正常运行的公交车、长短途客车、地铁车厢;
(二)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KTV、室内游乐场等)、车站候车室(包括地铁运行站点)、超市、购物中心、书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三)出租车和网约车消毒方法可参考;
(四)其他人群密集场所及临时性大型室内活动场所消毒方法可参考;
(五)飞机、高铁、船运的消毒方法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三、总体原则
(一)一般不承担终末消毒。一般情况下,终末消毒不属于市级社会应急消杀队的工作范围;特殊情况下,应严格个人防护,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开展相应的消毒工作。
(二)严防过度消毒。按目前新冠肺炎防控,室外空气、绿化、道路,一般不需要消毒。如果公共地面、绿植被呕吐物、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过,则需要消毒。严禁通过卡口“消毒屋”、无人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人喷洒化学消毒剂。
(三)内部环境空气的消毒方法首选自然通风。不推荐用化学方法进行预防性消毒。
(四)应明确重点消毒部位。以公共外环境为主;正常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中车厢的地板、车厢内壁、座椅、把手、空调回风口等表面;公共场所室内(非住宿房间)所有物体特别是经常触摸的部位表面,应在清洁物体表面的基础上,开展预防性消毒。
(五)应选择适宜的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应针对消毒对象和消毒现场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有效期限内的化学消毒剂,建议选用含氯类等高效消毒剂或复合双链季铵盐类消毒剂。
(六)应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针对不同消毒对象,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浓度、作用时间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以确保消毒效果。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同时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注意消毒后用清水擦拭或清洗,防止对消毒物品造成损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