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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企业不履行防疫承诺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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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信用余杭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杭州市《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制定《余杭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企业不履行防疫承诺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办法》,请严格贯彻实施。

附件:《余杭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企业不履行防疫承诺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信用余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余杭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企业不履行防疫承诺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杭州市《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管理

1.失信行为的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存在不履行防疫承诺的、因防疫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属地镇街或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2.失信信息的共享。公安机关负责将个人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日归集至余杭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通过上级部门归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属地镇街、职能部门负责将企业认定的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日归集至余杭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镇、街道可直接报送至区信用办)。余杭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信息其记入个人或企业公共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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