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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下半年度余杭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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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余杭区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文广旅体[2019]10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旅游企业和有关镇街(平台)。

其中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收费景区(点)旅游或住宿的旅行社申请招徕游客奖励项目的,可为区外旅行社。适用此项奖励政策的旅行社需在年初与余杭区文广旅体局签订《承诺书》;景区团队价格不得低于20元/人次)。

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一款“支持文旅产业规划推广”需提供的材料:

1.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编制规划或市场策划的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划文本或策划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

4.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6. 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二款“鼓励镇街(平台)积极宣传本区域内的旅游整体形象、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宣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证明台账

3.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5.《镇街(平台)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申报表》(附件2)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三款“鼓励镇街(平台)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活动”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文件、活动台账等

2.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费用结算清单

3.旅游推广活动方案

4.《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1)

5.《镇街(平台)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申报表》(附件2)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四款“鼓励旅行社向余杭区输送团队”

1.游览景区部分需提供的材料:

(1)《余杭区招徕游客奖励申报表》(附件3)

(2)景区系统生成并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扫描游客数统计表。如学校组织18周岁以下的学生旅游团队,还须出具由学校盖章确认的《学生团队信息统计表》(附件4)。如亲子团队中有未满18周岁的游客和其他特殊游客(包括临时身份证人员、港澳台胞、外籍人士)须提供《特殊游客信息统计表》(附件5),并由景区盖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4)《招徕游客汇总表》(附件6)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赴余杭团队游客行程单(需有时间、人数、行程、导游等信息)

(7)景区出具的门票购买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需标注人数、单价、天数及金额等内容),发票与行程日期相符。

(8)供应商合同(与景区的合同)、旅游合同。如存在地接社的,还需提供地接社的合同。

2.入住酒店部分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余杭区招徕游客奖励申报表》(附件3)

(2)《招徕游客汇总表》(附件6)

(3)赴余杭团队游客行程单(需有时间、人数、行程、导游等信息)

(4)《行程回执单》(附件7)

(5)《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旅游饭店出具的住宿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需标注人数、单价、天数及金额等内容),并能提供一团一行程一回执一发票,发票与行程日期相符。

(8)酒店游客身份证登记系统游客信息复印件,并由酒店盖公章确认;港澳台胞、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通行证)复印件,并经酒店盖公章确认。18周岁以下人员须提供由酒店盖章的《特殊游客信息统计表》。(附件5)。

(五)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五款“提升旅游企业品质”、第六款“推进旅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第七款“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第八款“鼓励创建“新十百千”和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第九款“鼓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厕所”,需提供的材料:

1.评定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五款第二项“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50强的旅游饭店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全球酒店集团50强的旅游饭店奖励申报表》(附件8)

2.品牌经营权相关证明文件

3.相关资质评定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项目为细则支持内容第五款第三项“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时间

此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7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1.经查实,由于企业行为造成群众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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