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09]16号
关于调整丽州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丽州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调整学杂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民办教育收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近年来你校办学生均成本增加,依据《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之规定,并对你校申报的办学生均成本资料的审核。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学杂费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700元;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
收费标准调整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接文后到我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应在学校收费处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教育局、物价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