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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0]12号
关于开展我市各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56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市有关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自查的内容是有关部门所管理的单位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所属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社会团体的收费自查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当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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