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10〕6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设施农用地需求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
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引导农业加工项目用地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
二、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
要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且不得超过流转界满时限。
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4‰比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