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农通[2010]75号
各镇街区农办、各规模养殖场:
为及时掌握全市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动态、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蜂、及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模养殖场备案与规范养殖档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1、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2、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3、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二、备案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不同规模档次,分阶段开展备案和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在201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及以下规模标准养殖场(小区)的备案、养殖档案建立:生猪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5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以下规模标准养殖场(小区)的备案、养殖档案建立: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