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市农业局报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上报要求:各单位将2010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2011年元月31日前分别报农业局审批科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对不按期上报动物防疫情况的,将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查处。
2011年元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