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1〕37号
关于永康市农村居民生活饮水
供水用电价格事项的通知
供电局相关部门、供水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260号文件通知要求,并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企业,前三年的供水用电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工业局文件精神,确定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用电价格按定比办法执行。具体比例见附表。
二、为减少频繁变动,又能及时掌握供水比例的变化,供水用电的价格计算比例暂按二年一定,二年后视情况重新确定。
三、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企业范围,按市委、市府永委〔2007〕1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进行确认,具体见附表。
四、各供水企业接文后直接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审核完成次月用电量起按定比电价进行结算。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水务局 永康市供电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