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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稻统保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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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永政〔201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水稻生产的农业风险防范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鼓励以村为单位对农户种植水稻联户投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全市水稻种植农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镇(街、区)为单位,列明细清单,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及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为400/亩,基础费率为7.5%,则保费30/亩。

四、保费补贴

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保费补贴93.5%(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承担32%,县级财政承担26.5%),则补贴保费28.05/亩,参保农户承担6.5%,则承担保费1.95/亩,参保农户承担保费从种粮补贴中支出。

各镇(街、区)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以水稻主要种植地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种植户参保。镇(街、区)要做好牵头抓总,组织各行政村列清明细单。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抓好水稻政策性统保工作。

 

 

 

永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水稻  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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