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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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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六)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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