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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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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 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持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人,一律使用“待结等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人其他科目。
第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追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任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三章 代理交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库工作机构。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以上或年预算收入 3亿元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业务量较小、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十条 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 代理交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人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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