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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环发〔2009〕89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监测单位:
浙环发现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本条件
(一)建设前期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建设地点、性质、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相关内容对照无较大变化。
(三)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和试生产(运行)过程中得到落实。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明确的标准以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进行环境监理的,须进行项目环境监理,并形成监理报告。
(七)试生产(运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要求
(一)雨污、清污分流工程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雨水(清下水)与污水分别由各自的管网系统收集,初期雨水按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理。
(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处理能力满足主体工程正常工况要求。
(三)减振降噪设备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合理布置,并安装消声、隔声及减振设施。
(四)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及预处理或处置设施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一级标准及排入水域环境功能要求的水质目标相应类别标准。
(四)监测(调查)期间工况
验收监测(调查)期间必须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的运行负荷,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建设单位应保证监测(调查)期间的工况稳定。
1、生态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