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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委办〔2008〕10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42号文件)的要求,特制订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考虑到四、五月份各镇(街、区)的工作安排都比较忙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年底才结束的实际情况,本次活动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以本次检查为契机,以弥补2007年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不足。
1、本次大检查活动是响应全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切实根据有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和《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进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一批事故隐患,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
2、针对2007年秋季大检查活动中的不足之处,要查漏补缺,以利于掌握全行业、全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3、镇(街、区)在本次活动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排摸出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单位以及重点部位;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
二、工作方式
1、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在检查中可邀请专业部门和专职监管部门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2、镇(街、区)对其他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实行检查,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特别是以往事故发生情况和大检查排查情况,确定出本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
3、镇(街、区)一定要掌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以往大检查未到位的,要通过各种努力进行查漏补缺。按《2007年度秋季大检查表》的要求给予弥补。
三、检查阶段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4月1日——4月15日,检查阶段。
各部门、各镇(街、区)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落实整改。
2、4月15日——5月15日,整改验收阶段。
各部门、各镇(街、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并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报送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置。
3、5月1日——5月30日,督查处置阶段。
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市政府督查组,对各镇(街、区)、各部门检查和督促整改及处置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协调。
四、检查处置
各镇(街、区)、各部门对本次检查的生产经营(含事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大检查成果要进行汇总,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分类;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通过本次检查,要总结出有效的职责分工和检查办法,形成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监管机制;通过本次检查,要对被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落实整改,并形成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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