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建综〔2009〕122号
永康市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几条意见
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永政[2008]9号)文件和永政办抄[2008]99号抄告单,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对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永政[2008]9号文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条款中,住宅和商住楼的工程投资额,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投资额不少于460元予以控制。
二、在2008年7月10日前已建成,但在2008年7月10日以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取得工程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出具的在2008年7月10日前已完工的证明,可参照永政[2008]9号文件和永政办抄[2008]99号抄告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适用至2010年7月10日止。
三、已完工的多户联建的单幢房屋建筑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且每户分割比较明确的,在对其建设单位进行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处理时,可分户进行。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