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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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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委〔201113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现将《永康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永康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在一定区域或一段时期内比较普遍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治理又缺乏合理理由,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联合执法,先由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联合执法方案。联合执法方案经市政府或委托市府办、市安委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合执法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

按照各部门职能划分,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确定,按永委〔2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

永委〔20113号文未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联合执法,需发放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除外)的,由发放部门牵头组织;涉及多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商定牵头部门,必要时可报市安委办商定或由市政府指定;无许可证照(营业执照除外)发放的,由当地镇(街、区)牵头组织。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具体联合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配合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规则和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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