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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委〔2011〕11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现将《永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永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专项整治对象是因各种原因存留的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专项整治应制订方案,落实牵头和配合单位,安排合理的整治时限和资金保障,明确整治目标或标准。
四、专项整治的种类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我市实际每年度确定一次,由市安委办下文明确。整治工作内容安排按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及上级的要求确定。
五、专项整治方案编制(以下简称方案)设立执笔人,由市安委办根据行业(领域)分布、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每年下文组织专门人员编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作便利和支持。
六、市安委办应于每年的12月5日前发文,明确下一年度的专项整治种类和组织编制人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将要求列入专项整治方案的内容汇总到执笔人;执笔人应及时汇总拟稿并与相关单位商定,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草案并汇交至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指定专人协调相关单位定稿后,报市安委会或市政府批准实施。
七、对方案的实施,各牵头单位应认真做好牵头,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方案实施的资金,应在方案制订或审批过程中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不得在实施中相互推诿。
八、方案中明确的单项工作完成后,该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向市安委办申请验收或确认。市安委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验收或确认,并做好台账记录。
九、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均完成后或在当年度11月底前,市安委办指定的专人应将该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书面向市安委办汇报,并在年度工作中对工作进程进行跟踪,及时向市安委办领导反映进展情况。
市安委办在年度总结时应将本年度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在工作中发现不良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责任追究。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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