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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委〔2011〕9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公职人员
警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康市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公职人员警示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网格管理 问责办法 通知
抄送:金华市安委办,永康市府办。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
永康市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公职人员
警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永康市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各单位、镇(街、区)所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授权或委托具有安全生产二级网格管理职能机构从事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程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警示问责。
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警示问责事项
第五条 警示问责包括下列措施:书面警示、告诫约谈和事务约谈。
第六条 镇(街、区)或者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安全生产书面警示:
1、当季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同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