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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综〔2011〕77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将《永康市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及使用管理细则》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永康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及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按标准足额、及时到位,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金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计取及其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古山、芝英、龙山等中心镇、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由其自行负责对所辖区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用的提取及拨付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本规定明确的费用支付方式及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对未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书时,应明确发包范围。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