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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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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个字 〔2011〕4号

各工商所,局机关各科(室)、队:

为充分发挥工商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切实助动“十二五”发展,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和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个字 〔20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企业年检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时间要求

截止201012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未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都应在201131-6月30期间到企业登记机关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 

企业在年检期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予以办理迁移手续,年检档案随同企业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已办理清算备案手续的公司,在未办理公司注销前,仍需要接受年检,但可以免于提交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它年检材料。

2010年度企业年检继续采用网上预申报方式。

二、年检审查重点及审计范围

(一)、2010年度企业年检中审查的重点企业为:(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网吧、娱乐场所、旅馆(宾馆)等公共服务企业;(3)农资经营等涉农企业;(4)矿山企业;(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6)投资、担保、拍卖公司、典当行、寄售行;(7)小额贷款公司;(8)房地产企业;(9)企业登记代理机构;10)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11)人才中介和培训机构;(12)企业信用监管等级BC级的企业;(13)其它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

(二)、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范围:(1)外商投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4)小额贷款公司;(5)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担保、拍卖公司、典当、寄售、资产评估、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62009712010630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7)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上述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但工商机关在年检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违法出资等情形,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监督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的,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发挥年检的作用,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各工商所应探索实施以差别化方式对企业进行年检审查,真正发挥年检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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