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创建与诚信志愿者协会发起人: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筹备成立永康市创建与诚信志愿者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创建与诚信志愿者协会筹备成立,该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创建文明卫生城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创建与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培训、调研、考察和交流等活动,发挥会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五金名城、生态城乡、商旅大市”中的作用,努力推进创建文明卫生城乡工程和诚信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永康市民政局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社团 登记 批复
抄送:永康市创建文明卫生城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统计局
永康市民政局 20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