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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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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财〔2012〕1 号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

 

 

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服务我省企业大发展、大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

(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年检费。

企业的行业按照经营范围的主项进行判断。

(二)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变更注册登记等收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符合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免征登记费。

(三)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分支机构按其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公司制企业执行。

二、免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认真做好免征企业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免征情况统计。

四、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好同级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商部门正常履行各项职责所需经费,不能因免征收费而降低工商部门经费保障标准和水平,影响工商部门正常履行职能。

五、各级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免征政策的宣传,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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