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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环字〔2009〕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三同时”制度,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确保企业规范生产。现将《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严格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87101645 87101767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强化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质量和验收率,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审批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自审批之日起进行全过程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和项目建设地址环境敏感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跟踪管理项目(A类):投资数额巨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周围环境较为敏感或容易造成纠纷的建设项目(一般编制环评报告书)。
(二)一般跟踪管理项目(B类):餐饮娱乐类项目,有生产废水、烟气、工艺废气产生及其它对环境影响一般的建设项目(一般编制环评报告表)。
(三)视情况跟踪管理项目(C类):无生产废水、烟气、工艺废气产生,工艺简单、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一般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申报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