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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金政发〔2008〕8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