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医疗卫生单位、派出所、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市殡管所、市殡仪馆: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性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为顺利在我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确保我市死因报告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统计资料能客观反映我市人群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精神、《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09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居民死亡推断书》(附件2),作为人口死亡、户口注销和遗体火化的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发。全市各医疗单位对于每一个死者都必须正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并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凭第三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证中心注销户口,凭第四联向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 其中,在医院死亡的,由所在医院填写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于家中或外地的,其家属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加盖公章),然后到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再到所在地中心(街道、镇)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方可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公安派出所凭死者家属递交的医疗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妥善保存,并配合卫生部门定期核对有关资料。 四、殡仪馆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和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并详细登记死者基础资料,具体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实足年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及常住户口地址等(详见附表)。同时,应及时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火化人数的核对。 五、各中心(街道)、镇卫生院应指定专人每月对本辖区内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派出所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季督查一次;并定期与户口登记机关、殡仪馆核对死亡人口相关资料;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录入死亡数据库,年终统计、整理后向金华市疾控中心上报《居民死亡年报表》、向市卫生局报告监测总结。 希望卫生、公安、民政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各部门间应密切配合,无偿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居民死亡推断书 3、永康市 年死者情况登记表
永康市卫生局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民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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