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9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医疗机构校验和等级浮动制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记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严谨和公平公正,现就我市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记分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福明
副组长:李兴周、周建超
成 员:黄和平、应新显、周杭、朱东波、王宏超
二、市卫生监督所是市卫生局指定的记分管理单位,市卫生局有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院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认为应当予以记分的,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移交到市卫生监督所。(相关单位(科室)记分管理内容见附件1)
三、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现场检查笔录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等资料后,在四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医疗机构制作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送达《记分告知书》后三个工作内制作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记分决定书》。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记分告知书》起三日内向市卫生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市卫生局进行复核。
相关部门(公安、计生、工商、药监、物价等)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局处理的,经市卫生局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市卫生监督所制作完成《记分告知书》,送达医疗机构。
四、市卫生监督所应将记分资料及时归入相关医疗机构档案,并定期将记分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定期进行公布。市卫生监督所在医疗机构校验前将记分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同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书面向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12分(含12分)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并提前进行校验。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内容一览表
附件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附件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告知书
附件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决定书
永康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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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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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