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10〕4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10〕4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是指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提高厂(库)房危险等级或增加存储药量,对厂(库)区范围、生产工艺,以及对工房、仓库等主要场所设施的功能、位置、面积等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