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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广播电视台文件
永广台〔2012〕25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广播电视台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台各部门,各镇街区广电站:
《永康市广播电视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台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广播电视台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台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台公开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条 各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本台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台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主责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工作措施和方法,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台工作人员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将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本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告。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主要与本单位相关,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澄清;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关,其所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澄清;如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其所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开办,公开办负责及时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本台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