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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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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0-2016-001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61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继续深化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先照后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优化企业名称登记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登记程序。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替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实施创业融资帮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 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先行代偿后,再向贷款人追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永康市支行另行制定。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五)支持农村电商及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或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1日至1231日,下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财政部门、人力社保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财政部门、人力社保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镇(街道、区)、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各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青创工场、创业孵化基地、电商创业孵化园等创业平台的,可按入驻企业数和孵化企业成功数给予一定补贴。被认定为金华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创业平台认定和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1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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