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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6〕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金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永康市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人行道)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人防、旅游、风景名胜、价格、体育管理等15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以具体划转公告为准)。调整后,永康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共438项,包括目前已划转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130项,新划转行政处罚权308项(其中首批新增划转事项153项,其余155项在2017年底前划转到位)。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经省政府批准,于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市政府名义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镇(街道、区)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2.人员编制配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现有行政编制13名、事业编制(参公)199名为基数,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划转编制等方式,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从严从紧调剂解决。综合考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执法职责、管辖范围、人口数量及派出机构等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设行政编制13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233名。人员编制逐级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实行专项管理。
切实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按照加强执法监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精简配置机关人员编制,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用于一线执法人员编制不少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85%,新增加的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全部充实到镇(街道、区)的派出机构,优先满足基层执法的需要,同时保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对稳定。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归并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于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对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应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的,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业务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归并为一支,实行部门和领域内集中行政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