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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0-2017-0004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全域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7〕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全面奔小康、永康新腾飞”的决策部署,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总抓手,依据《永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6—2030年)》和《永康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坚持全域化布局、全产业融合、全要素激活、全社会共享,致力打造五金特色工业旅游,致力加快推进产业融合,致力提升旅游发展品位,致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致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打造永康“山水+五金”旅游发展升级版,夯实“中国优秀山水工贸一体型旅游目的地”基础,实现旅游全域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旅游规划管理服务与产业发展
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市旅游规划编制、公共配套、招商引资、宣传促销、行业管理与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对旅游企业的补助奖励等。
支持旅游部门编制全域旅游规划,2017年启动编制;加强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按有关规定与标准建设通景道路、旅游厕所、景点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集散中心与智慧旅游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在市外举办1场以上旅游项目招商会;提升永康旅游对外总体形象,有针对性地宣传永康旅游整体形象,开拓省内外市场;加强行业管理,深化旅游平安创建;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支持旅游企业、涉旅企业发展旅游产业
(一)支持旅游创建与旅游项目建设。
1.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2.对首次成功创建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含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含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15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被评为不同级别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个奖励;同一级别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3.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被市政府列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4.纳入旅游主管部门项目库,竣工并投入运营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投资报告,对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城、旅游项目规划区内餐饮酒店等项目,不含民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格)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予以补助,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5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1%予以补助,5000万元—2亿元部分按2%予以补助,2亿元—3亿元部分按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产业融合。
5.支持培育工业旅游新业态。给予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旅游设施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红色旅游景区。该景区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对验收符合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五星、四星级房车旅游服务区标准的房车基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公共配套建设与发展乡村精品民宿。
8.支持行政村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对创建省A级景区的行政村,旅游部门和农办要指导支持其创省A新建项目与利用已有设施改造提升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包含旅游交通(导向系统、慢行系统、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与服务(游客中心、标志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智慧旅游等)、旅游厕所等,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
9.支持发展民宿。对精品民宿,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经营户项目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将农村闲置乡村用房、民房改建,实行“四统一”模式(统一营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的普通民宿,以房间数50个(含)以上为基数,给予经营户一次性0.2万元/间补助,有条件的镇(街道、区)可同比进行相应的补助;每个村民宿房间数50间(含)以上、80间(含)以上、100间(含)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村集体(企业)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宿均需事先经旅游、农办等部门同意并验收合格,取得民宿经营户资格,经营一年以上且财务健全。
(四)支持旅行社拓展本土市场。
10.市内旅行社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为全国、省级百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市外旅行社组团。鼓励市域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组团量达到5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市内旅行社组团和“地接”。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地接量达到5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0元。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鼓励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分公司)并开展地接业务,财务健全并产生地方税收可享受本市旅行社地接奖励。
13.支持大型旅游团队组团游。对单次组织500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单次组织1000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奖励旅游专列,对一次性组织340人以上、5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分别给予该组团社3万元、4万元的奖励。奖励自驾车队,对一次性组织30辆且100人以上、50辆且150人以上的自驾车团队来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奖励。
14.进一步扩大永康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对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游客(1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年1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100元。
15.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在A级景区内设的五金购物休闲体验场所,开展“山水+五金”特色线路游览的,每人次补助10元。
上述有关旅行社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五)支持旅游饭店转型提升。
16.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获评银鼎级、金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17.对建立床位100个以上,国内排名前10位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一次性补助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