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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6〕13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
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
永康市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
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文物建筑是指永康市范围内国家所有,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突出,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保护点或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建筑。
第二条 国有文物建筑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场地布局和相关规划等实际情况作如下使用:
(一)文化产业场所;
(二)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
(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
(四)文物保管所;
(五)旅游观光场所;
(六)休闲场所;
(七)宗教活动场所;
(八)其他合法用途。
市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一、六、七、八款使用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条 国有文物建筑使用权的取得:
(一)申请使用对象(简称:物业使用人):从事艺术、群众文化、文物保护、艺术教育、文化娱乐、艺术研究、新闻出版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机构,包括非营利性(纯展示类和其他类)和营利性机构。
(二)使用权取得程序:
1.用于营利的,物业使用人须编制使用方案提交文物业主单位。文物业主单位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论证同意后,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招租。
2.用于非营利的,由物业使用人向文物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文物业主单位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定。
(三)文物业主单位与物业使用人依法依规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条 国有文物建筑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负责国有文物建筑的日常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国有文物建筑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国有文物建筑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国有文物建筑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擅自对国有文物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国有文物建筑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得擅自转让;
(七)必须交纳文物建筑修复保证金;
(八)营利性、非营利性其他类物业使用人必须交纳租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