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各类企业、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 外地企业驻永办事机械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 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在职人员; (四)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 (一)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工商(民政)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胜仗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列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 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还应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资产、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的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客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计算,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5%,缴费比例可随着每年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一般不得超过20%。 (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用平均工资30%的,按照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一般不得大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实大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允许用人单位按实际缴纳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 (三)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及比例。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00%之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之和。 四、申报核定和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 地方税务部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和工资总额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向用人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粉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888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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