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07〕130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生态墓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殡葬改革深入开展,建设生态型、园林型绿色墓地,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县建设工作,推进“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山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生态永嘉”建设。
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山区、半山区可以推广生态墓地;平原地带、少山地区可以推行骨灰存放处、骨灰楼(墙、廊、塔)等生态型葬法,原有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按照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予以改扩建。对已经批准的生态墓地,各地要严格按《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永政发〔2007〕103号)要求,尽快启动建设,投入使用,确保2008年前完成省生态县建设中生态葬法覆盖85%以上行政村的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试点。通过调查摸底和规划选址,县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在岩头镇河三,大若岩玉泉,东皋乡蓬二,陡门乡(陡门、大溪)等行政村开展生态墓地建设试点。其他乡镇力争在年底前选择一至二个行政村开展墓区建设工作。
(二)列入试点及已启动生态墓地建设的行政村在2008年3月后,全面实施生态葬法。凡是辖区常住人员死亡的,遗体火化后的骨灰,或者是坟墓迁移的骨骸,都必须葬入公益性生态墓地、公墓或骨灰楼(墙、廊、塔),一方已放入私墓的夫妻亡故后,可以合葬,但不得对已建坟墓翻新、筑圈磊石,已翻新筑圈的,丧主必须自行拆除并绿化,逾期未拆除或绿化不达标的,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予以平毁。
(三)禁止在已建公益性生态墓地以外新建任何样式的坟墓,违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应会同县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强制平毁、迁移。
(四)禁止生产、销售各种土葬用品。全面取缔坟石店、棺木店,为生态墓地制作碑、槽的场所,需经县民政、工商等部门批准,对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县工商部门会同县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销毁非法制作用品,并予以处罚。
(五)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必须严格按照《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选址、建设和定价。对违反规定擅自超标准建造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县发改(物价)、民政、林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永嘉,推行绿色墓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这一主题,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村(居)要召开党员、老人协会、村民代表大会,把生态葬法的目的、政策,向群众讲明、讲透,使群众真正理解和主动参与墓改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宣传氛围。
(二)制订计划。除县政府确定的四处生态墓地试点外,其他有关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制订实施计划,在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自然条件的行政村先开展试点,后逐步推广。并于
(三)全面实施。全县开展生态墓地试点的乡镇或行政村,必须在
原已建公益性农村墓地的行政村,有条件需改(扩)建的,依照《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审批建设。
(四)检查验收。各乡镇建好试点墓地后,由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彻底整改,直至达到规范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县政府将按照覆盖行政村人口和已建墓穴数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生态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覆盖人口在500人(含)以下的,奖励2万元;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奖励3万元;1000人以上的奖励4万元。
四、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生态葬法是对传统墓葬的革新和挑战,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这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想方设法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做到通力协作,全力以赴。
2、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我县生态墓地建设刚刚起步,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各乡镇具体操作的每一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统一指导下规范操作,县殡改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墓地建设向生态化、规范化发展。
3、加强落实,确保实效。生态葬法和生态墓地建设是我县“生态旅游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县政府对各乡镇生态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将我县的生态墓地建设落到实处,县民政、规划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墓地建设,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生态葬法在我县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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