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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7〕11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内容
全县范围内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受调查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9500元(含)以下;
(三)家庭全部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以下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等;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年总收入、年人均收入等;住房情况,包括房屋座落、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房屋属性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调查准备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
1、制订方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及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工作进度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2、印发表格。由县房管局根据调查工作有关要求,负责调查表等有关表格资料印发。
3、开展培训。县房管局负责对调查人员进行集中统一义务培训。
4、宣传动员。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就本项开展调查的有关事项开展宣传。
(二)定点申报调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3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到各申报调查受理点(以社区或居委会为申报调查受理点,如不设社区或居委会的,以当地镇人民政府为申报调查受理点)接受调查,核对户籍情况,按有关规定填报《永嘉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
(三)审查复核阶段(12月4日至12月7日)
各申报调查受理点对《永嘉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后,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调查情况的复核后,及时报送县房管局。
(四)汇总分析阶段(12月8日至12月15日)
县房管局负责对调查表进行统计、汇总及分析(如确有必要,对个别情况进行审查),及时提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建立档案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县房管局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需求档案。
四、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办),要明确责任和工作分工,抽调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各镇要将这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工作任务及其它事项落实到各受理点;县房管局要安排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相关衔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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