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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和《鄞州区非公企业评审建筑、机械专业助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鄞人职〔2007〕2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鄞州区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申报单位参保一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对象的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总部在我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在分支机构参保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申报条件相关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基本条件 

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基本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2.其他申报(105分省标赋分推荐)基本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注:须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可不满足聘任年限),需提交《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自评表》,申报对象自评分须达到105分以上,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名推荐。

此外,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和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申报对象可通过职业资格互通、技能互通方式进行申报: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通申报基本条件(同正常申报)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为助理工程师(资格须注册),并累计聘任时间。其学历条件同正常申报。

4.技能互通申报基本条件(按甬人社发〔2019〕60号执行)

参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高级班(专业对口)并获得专业相近相关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或取得以下荣誉者,均可申报工程师: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市“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大师”和“拔尖技能大师”的人员,获得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本次评审拟设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勘察、燃气工程等16个专业,具体组别视实际申报人数及具体申报情况而定。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基本条件

助理级职称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非公企业评审建筑、机械专业助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鄞人职〔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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