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规范在建工地雨污水排放,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宁波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会同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中,应包括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措施和汛期紧急排水预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排水沟、沉淀池、隔油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的设置、防止泥浆、工程污水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和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规范设置出入口、围挡,主要道路应硬化、平整;按工程进度合理布置完善排水设施,出入口应硬化并向场地内找坡,雨污水排放顺畅,无明显坑洼积水,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
第七条 施工现场排放口设置固定、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正确接驳,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雨季将基坑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河道。
第八条 项目部浴室、食堂、卫生间等生活污水应接入污水排放系统 ,并按规定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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