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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朗读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精神,由宁波市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联合起草的《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前,须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30天(自2021年5月10日起)。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联系,联系人:吴波,联系电话:88202311。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5月10日

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进和保障质量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鄞州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另有规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各级商标品牌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等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鼓励企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组织)实施质量提升项目,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推动行业、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三)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创新,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抢占标准高地。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商标最高6千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7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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