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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朗读

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商务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下拨资金、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商务楼宇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楼宇运营主体、楼宇改造主体,具体包括:

(一)楼宇运营主体:拥有楼宇产权并自行运营楼宇的业主单位、受楼宇业主单位委托运营楼宇的第三方机构。

(二)楼宇改造主体:提升楼宇品质、优化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的楼宇改造主体。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楼宇集约经营

鼓励运营主体通过购买、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实现楼宇集约经营,对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自用面积除外),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考评,给予运营主体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具体考评办法另行下达)。

第六条鼓励楼宇提能攀高

对楼宇年度综合贡献产出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主要运营主体(运营面积超过楼宇商务面积的50%)2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存量亿元楼宇年度综合贡献每增加5000万元(以存量亿元楼宇的上一年度综合贡献为基期,若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跌至1亿元以下的,以1亿元为基期),给予楼宇主要运营主体(运营面积超过楼宇商务面积的50%)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配套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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