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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鄞人社〔2022〕96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行业实际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进一步完善区内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在鄞州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包括工业工程、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专业系列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评。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交由评委会评审。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

第七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属地申报;三者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社保属地为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有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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